湖南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9-01浏览量: 次
第一条 研究生证是证明研究生身份的证件。研究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做抵押品。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发给研究生证。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研究生证按规定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第四条 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补办,但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损毁)作废启事后,方可补办。补办研究生证时,须本人填写《研究生证补发申请表》并附上刊登遗失(损毁)作废启事的报刊原件,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办理补证事宜。
学校每学期集中补办研究生证一次。
若遗失的研究生证找到后,研究生应立即将原研究生证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院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